根据《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l款的规定;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应当立案追究。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
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路光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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