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均属犯罪未完成形态,但二者存在显著区别。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因意志以外原因未着手实行;而犯罪中止是在着手实行犯罪后,因自动放弃或有效防止结果发生而停止。关键在于是否已着手实行及放弃犯罪的自愿性与有效性。犯罪预备处罚较轻,而犯罪中止若未造成损害,可免除处罚。
一般情况下需要等主犯归案之后才能判刑。只有主犯逃跑一年以上没有办法抓获归案的,才能把现有的罪犯进行审判和宣判。从犯的量刑是比照主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来说从犯判处的刑罚不可能比主犯重,但如果从犯有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那么从犯判处的刑法就会重于主犯。
共同犯罪和从犯是有区别的。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从犯是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从犯的地位从属于主犯,所起的作用通常是次要的。从犯在犯罪集团或其他共同犯罪活动中,可能受他人指使实施犯罪行为,但没有达到罪恶重大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主犯不一定是正犯,所谓的正犯,也就是对于侵害结果,又或者危险结果起到了一个支配的服用的概念;而主犯,也就是在一些组织以及领导犯罪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的犯人主犯与从犯区别:第一,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第二,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第三,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正犯与主犯在刑法条文中分类简单,以我国为例,我国刑法学上研究的是两类四种共同犯罪人,一类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另一类为教唆犯。其可谓是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相互结合,以作用为主兼顾分工的全新分类法。
1、犯罪结果不同:未遂的结果是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2、定义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实施完成的是既遂。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关法律行进审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减免,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是,根据法律规定,是人民法院认定。是由公安机关整理材料交到法院,法院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以及辩护结果综合裁定,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里已经定性。其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在犯罪集团,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3、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所谓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与从犯的认定确实属于事实问题,这是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角色和责任的判定。1、认定主犯,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2、认定从犯:(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和教唆犯;(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1、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起从促进作用的行为,因而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构成了现实的威胁。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2、责任不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能减轻处罚;犯罪中止一般会免于刑事处罚;3、阶段不同犯罪预备属于前期准备阶段,犯罪中止还没有形成后果,犯罪未遂是因为特殊原因没有达成预期后果。
十三岁小孩打人没有法律责任。不负刑事责任,但家长需要承担民事赔偿。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