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是对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海事等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与国内仲裁相比,涉外仲裁有很大的不同。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一般有三种不同,分别为机构的选定,规则的选定,裁决是否最终局不同。
由需要申请外国司法文书在我国执行的当事人或者外国法院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其中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外国法院提出申请的应当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提出。
《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我国涉外仲裁中的程序法律适用:是指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以及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程序性法律规范;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基本原则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一是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二是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三是将属人法与婚姻缔结地法混合适用。以婚姻缔结地法为主,以当事人属人法为辅。一般是有条件的选择适用规范。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一审民事案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当事人对纠纷事实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2)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3)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体现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的严肃性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