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以,员工离职后工伤复发的费用自理。 2、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旧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工伤职工自理。
首先需要鉴定伤残等级,然后才能按照规定申请赔偿。 (1)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1、有,工伤赔偿最高年龄一般是60岁。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年龄截止在60岁。
1.工地上工人死亡应该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不可以办理病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到四级伤残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在上述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等都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是否意味着工伤职工只能自认倒霉自担损害了呢?结论是不一定。如果是未进行工伤认定不是因为工伤职工或者死亡职工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而未进行工伤认定的,非因自身原因即不是因为自身主观上怠于申请,而是因为客观原因如法定期限内一直在住院治疗的缘故未申请等情形,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仍有权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予以赔偿。
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
工伤残疾没有劳动合同的,只要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按照正常的工伤赔偿。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其他。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上下班出车祸,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劳动能力鉴定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