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则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离婚后私自同居是非法的,其婚姻关系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社会上确实存在离婚后双方又同居的现象,要想真正的恢复夫妻关系则需要到民政局重新办理登记,这样才是合法夫妻。
离婚后,同居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经过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才是合法的。
可以。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只能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可以。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只能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直接解除即可,不用办理任何手续。没领结婚证,在法律上都是自由人。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根据法律规定,不管是否形成事实婚姻,未婚同居属于无配偶的双方自由选择同居的一种类型,不受别人的阻止,只不过形成事实婚姻的受法律保护,未形成事实婚姻的法律不会保护未婚同居者的利益,但都不违法。
现在已经没有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丈夫与前妻以夫妻的名义长期同居,那么该丈夫已经构成重婚罪。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已构成重婚,即使跟前妻也不例外。
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