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有三种情况:重婚、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和近亲结婚。可撤销婚姻有两种情形: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和一方隐瞒重大病情的婚姻。请求撤销婚姻有时间限制,但是请求婚姻无效没有时间限制,只要有婚姻无效的事由就可以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无效婚姻的构成要件是:重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及有不能结婚的近亲关系。只要符合一个条件就属于无效婚姻。无效的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间不受限制,当事人可以在取得结婚登记后的任何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的法律效力从结婚开始就无效,被宣告无效后会自始无效。法律规定的会被认定为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一方重婚的;结婚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结婚双方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没有婚姻存续期间。无效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后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并且,共有财产分割时,会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
生育权,在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人权之一,是指已婚夫妇有权依照国家规定自主决定生育孩子的权利。丈夫也享有与妻子平等的生育权。即男方有生育权,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生育权,在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人权之一,是指已婚夫妇有权依照国家规定自主决定生育孩子的权利。丈夫也享有与妻子平等的生育权。即男方有生育权,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离婚不离家也属于离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已经办了离婚登记,也就不存在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如果依旧居住在一起的,属于同居关系,不属夫妻关系,并不是等于没离婚。
无效婚姻不可以撤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的婚姻是不同的情形。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只需要申请婚姻无效即可。而可撤销的婚姻则在没有撤销之前是有效的。两者之间的法律效力不同。
智力二级残疾婚姻有效。法律上没有残疾人不能结婚的规定,一般只要双方满足登记结婚的条件,民政部应依法进行结婚登记。法律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智力二级残疾并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即该婚姻关系有效。
被胁迫结婚不属于无效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