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双方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一般不属于共同财产。2、双方可以通过赠与、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将婚前个人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1)赠与。一般的物品只要交付给对方就算完成了赠与,而汽车和房产需要办理完产权登记手续,才能算完成了赠与,否则根据规定赠与人可以在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是不能撤销的,所以稳妥起见,当事人可以先办理公证手续。(2)约定。即双方采用协议、合同的方式,将一方的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这种约定经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协议签订后,为防止反悔,应尽快按照协议约定,能够履行的尽快履行,比如办理房屋、车辆登记过户手续或者存款进行转账或者现金交付。
1、婚后取得的财产是共同财产,但是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的除外。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维持婚姻关系期间所赚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离婚后彩礼原则上不是共同财产。2、因为一般结婚时给付的彩礼视为对女方的赠与,应该归女方个人所有,而不是共同财产。但双方有财产协议约定了彩礼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应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离婚时夫妻财产的认定方式是:一般来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益、受赠财产等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财产以及个人专有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买房子加女方名字有用。房产以登记发生效力,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加上另一方名字的行为,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走房产交易的程序,办理房产证加名手续就可以了。需要具体分析:1、全款买房: 若男方在婚前买房的付款方式选择的是全款支付,而且男方出于个人意愿想要在房产证上写上女方的姓名;这种行为属于赠与行为,那么房产证便可以署上女方的名字。因为全款买房之后,男方可享有对该房产的支配权,是否署女方姓名可凭自己决定。2、按揭买房: 若男方在婚前买房的付款方式使用的是按揭贷款,那么无论男方的个人意愿如何,房产证上都不可以署上女方的姓名。如果男方执意将女方姓名写到房产证上,那就只能选择提前还清贷款,然后办理房产证姓名变更。
可以通过下列证据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1、离婚诉讼书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2、离婚诉讼书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帐号。3、离婚诉讼书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1.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1、订婚礼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1、保险分红离婚时是否算共同财产,要看保险购买的时间。2、如果保险购买的时间是在婚前进行购买的,那么就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不进行相关的分割。3、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内利用共同财产进行购买的话,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