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形有:1、一方的婚前债务。2、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3、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4、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5、双方约定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婚后男方出钱买房是可以属于共同财产,除非能证明是使用的是婚前财产买房。《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抚养费计算标准抚养费的数额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中: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不支付抚养费的法律后果为:另一方可以到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对方仍然不支付抚养费,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
协议离婚后,在发现对方欺诈或对方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后反悔,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撤销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向法院请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需要提供对方有欺诈、胁迫行为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协议离婚后发生前夫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发现隐瞒财产的行为之日起,可以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前夫隐瞒的这一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单方按揭婚后双方还贷的房屋分割问题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中: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后,父母可以协商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离婚父母协商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应当充分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的发展和保护,以及双方各自的生活状况和抚养能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夫妻离婚尚未取得产权的房改房的,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由谁使用房产以及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房改房的使用权归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实婚姻补办结婚证之前的财产依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结婚后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不会成为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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