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等。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等。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等。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5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老旧运输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强制报废日期;(二)光船租赁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与光船租赁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5年。
提供复印件: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同意变更的文书;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具备条件:当地市海事局辖区船舶。申请主体,船舶所有权人。提交材料,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下列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国际吨位丈量证书;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