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监管人”可以理解成是对款项使用、支配、偿还等环节负有监管义务的人员。监管人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权利义务方。监管义务应与保证义务相区分。监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监管条款承担责任。
首先需要明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双重身份,既可以代表公司从事职务行为,也可以作为自然人从事个人行为。其次,如果是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订立借款合同,则应结合款项实际用途来认定债务清偿主体。
1、为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为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债务加入人须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工程保证金有诉讼时效限制,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还应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工程款打到私人账户的做法是没有法律效力,并且违反了《支付结算办法》。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把工程款打到个人帐户的行为,违反了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
1、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2、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工程结算单的作用是施工双方当事人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的,在法律上属于双方对工程结算的确认,委托方应该按照工程结算单上所列的结算结果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
工程结算单不算借条,二者之间是有着很大区别的。二者的法律关系不同,一为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一为债权债务关系在适用时不能混为一谈。但是在工程结算的时候没有钱支付工程价款的话,可以先打借条或者欠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