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主要有:1、发起设立;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2、募集设立;即发起人只认购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
(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主要特征: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只有最低限度,无最高额规定;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人董事会担当,董事会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材料进行申请。《公司法》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后,是不能返还出资的。但股东可以通过转让股份的方式收回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抽逃出资罪的认定要件:1、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2、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3、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设立营利法人:(1)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2)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3)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4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5)营利法人的监事会或监事等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等相应职权。
民法典规定,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股份有限公司经理职权:1、主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