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强制招标项目,招标人不能只公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应当公示所有中标候选人,对于非强制招标项目是否公示候选人,由招标人自主决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符合公开原则,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保证评标结果公平和公正。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不得开标,强制招标项目必须重新招标。根据法律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重新招标。
解散合伙,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不具备二人以上的法定人数,应该解散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企业的缘由有以下情形: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不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可以,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可以,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