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代签是可以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因此,股东会决议代签是可以的,但要有书面的授权才可以。
公司债务一般不可以要求股东承担。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一些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般来说,公司破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通常情况下不用承担债务,特殊情况下要承担。《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要回投资款。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是,有限公司股东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在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情况下,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有: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
1、公司注销后,如果公司还有剩余的财产,股东可以协商,根据公司的章程分割剩余的财产。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的,根据各自的出资额分割剩余的财产。2、公司注销后,如果公司没有任何财产了。就无法主张分割了。
分情况,属于以下情况,合伙关系是有效的。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合伙情况进行了核准登记的,又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的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多不能超过五十个人,最少人数没有限制,只有一个股东也是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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