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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执股东股权的法律规定是如何的

2022.12.07 公司法 168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报告编号:NO.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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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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