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偷税漏税股东一般不承担责任,除非股东是直接负责的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对于偷漏税行为,可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基本权利。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一般情况下,公司欠债不可以告股东。但如有,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务而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时可以告股东。
挂名股东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安全退出: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将实际出资人登记为显名股东;2、取得实际出资人的许可,请求公司回购股份;3、取得实际出资人的许可,转让股权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法人被起诉对股东可能会有影响。法人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是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法人被起诉的对于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可能会有影响。
股东缴纳出资期限,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即发起人,内部的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一般就是二十年,二十年后可以继续变更认缴期限。
一般可以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证明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通常要求股东或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出资已经到位,无法提供有关证据的,通常认定为未足额缴纳出资。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没有股东会,独资企业只有一个股东。根据该法规定,个人独资在没有办理变更企业性质(要重新办理为合伙企业)是不能增加股东。《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会监事可以不参加。因为参加股东会是监事的权利,而不是监事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事的职责就是对于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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