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获得股权的股东,由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记载在股东名词中,具有股东资格。《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的责任与义务最根本的就是如实出资,这是股权享有权利的前提。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
视情况而定:一、如果是公司章程允许或股东会决议同意,就是合法的。二、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允许或股东会决议没有同意,就是违法的。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隐名股东未出资的法律后果同一般股东一样。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内部应补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并对其他已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外应在未足额出资的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有,普通股享有的权利有: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行使这一权力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必要时也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入股手续如下:一、需要公司出具公司股东会关于接受投资入股,形成股权的会议决议书;二、需要公司法人代表到工商局办理公司股权变更手续,提供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股权结构的会议决议书,取出原先在工商局备案的公司股权登记表,变更为新的股权登记资料的股权登记表。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有: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可以发工资,因为股份和工资是可以并存的。只要股东在公司中有职务并付出劳动的,公司就需要发工资,如果以股东具有股份为由而不发放工资的,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因为不管有无股份。只要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就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内容支付工资。
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风险: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挂名股东分两种,一种是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另一种是约定挂名的股东。两者的都存在一定的法律责任风险,详细风险介绍如下:1、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风险: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风险: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
监事可以是股东。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