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监事可以不参加。因为参加股东会是监事的权利,而不是监事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事的职责就是对于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可以参加股东会。监事的职权中,与股东会有关的职权包括:(1)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2)在董事会不履职时代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3)以及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的权利。
职工监事是需要参加股东会的。职工监事也是监事会的,而监事会的职责是就是对公司进行监督,那么自然是可以参加股东会,毕竟监事会还可以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股东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该决议不成立或要求撤销。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而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大股东不参加股东会的,可以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需要对重要事项进行表决,则可视其为放弃权利。法律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可以,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公司未召开会议的情形,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股东会可以决定董事以及监事的报酬,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股东拒不参加股东会,法律并没有就此种情形下的处理作出规定。在公司章程有规定且不违法的情形下,可以参照公司章程处理。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事会的职责与权限如下:(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