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支付。
总包、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有瑕疵,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分包合同的合法性,从而引起的纠纷。解决对策为利用实际施工人的诉权。
关于质量和工期延误问题,法律均有明确规定。例如:擅自使用不得就质量问题主张权利,未支付进度款工期顺延等。施工方应当通过专业的律师区分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依法确定责任方,进而依法主张权利。
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等引发合同无效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施工方中途撤场通常是因为发包方违约或者第三方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施工人在主张工程款时,一定要重视证据的收集,保留撤场不是施工方原因造成的证据,保留已完工程量的证据。
工程款纠纷是工程纠纷中很常见的,需要看发包方是因为什么理由拒不支付,对应地解决。譬如质量或工期延误为由拒不支付的;存在变更或增项为由拒不支付的等等。
针对工程的质量问题如何抗辩:1、是否是由设计方面的缺陷造成的。2、是否属于发包方提供的材料缺陷或发包方自己分包的工程质量缺陷所引起。3、是否属于使用不当所引起。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例外:1、工人工资始终处于第一顺位享有优先权。因此,当执行中员工申请支付工资、生活费的,法院应当裁决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优先支付工人工资。2、被执行人控制的财产中,案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不得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发包人逾期不答复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将被视为已经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条件,承包人主张按照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的,应予支持。
违法建筑作为不被承认权利的事实不动产,其转让不受法律保护,而以此为标的买卖合同应确认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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