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终结一年后又查出的破产财产的应当予以追回。破产终结后发现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行为,有关财产应予以追回。
破产财产处置的原则如下: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原则。2.按法定顺序清偿原则。3.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原则。4.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原则。
破产程序是指对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破产处理的司法程序。破产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提出申请时,必须讲明破产原因。
破产的条件如下: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里的不能清偿应当是一种持续的状态,不是偶尔一次性的不能清偿或者因财务困难暂时不能清偿。2.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为为企业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小股东拥有知情权。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包括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还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若小股东遇到阻挠,经法定程序后,可以向法院提起知情权诉讼。
实行代理投票制度。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小股东因各种原因有可能很难亲自来参加股东大会,为了不放弃自己本来就应该有的权益和对自己的利益进行维护,法律有必要赋予小股东以书面方式,并在书面委托书中载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各自的权益。
公司决议违反公司章程,大股东可以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业务范围:1、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2、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经营大型商业风险保险业务、统括保单保险业务。
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1、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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