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的一般程序:1、对确定作为结算的工程项目内容作全面认真的清点,备齐结算依据和资料。2、以单位工程为基础,对招标文件、报价的内容,包括项目、工程量、单价及计算方面进行检查核对。
隐名股东想退股的,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被并购方式的方式收回投资。注意不能抽逃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蔬菜大棚不适用建设工程法规。因为农业大棚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的含义和特征。因土地和大棚本身都是为农业服务,且大棚也非永久性建筑物,故在建设之前及过程中并不需要建设部门的审批,也不存在获取建设工程所需的规划许可证等手续的可能性。
法院不可以执行隐名股东股权。因为是否是公司股东,应当以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名册为依据,股东名册上没有登记的,无论其是否真正出资,在经过股权确认之前,在法律上都不能认定其是股东,更不能执行其法律上不认可的股份。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纠纷怎样解决: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认定该合同有效。2、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应予支持。
隐名股东对第三人的法律风险:1、隐名投资协议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隐名股东不享有投资权益;2、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益需要通过诉讼途径;3、隐名股东无法以名义出资人不具备股东资格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条款合同应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承包人应具备与合同工程相对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2、工程名称和范围(标的物条款),项目名称、施工现场的位置、施工界区等。
需要。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才合法有效。《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处理:若相对人知道企业超越经营期限,继续与之订立合同的,则该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若该相对人不知道超越经营期限的,则相对人与企业之间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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