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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可以以劳务作为出资吗

    不可以作为出资,(1)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价出资。(2)国家需要保密的有关技术、涉及到公共安全的技术、物品等、国家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设备、器械、装备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情形,不得作为公司出资。

    张福昊律师 2024.04.18 2749人看过
  • 股东出资必须满足什么要求

    (1)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价出资。(2)国家需要保密的有关技术、涉及到公共安全的技术、物品等、国家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设备、器械、装备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情形,不得作为公司出资。

    张福昊律师 2024.04.18 1110人看过
  • 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怎么处理

    合伙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先找该合伙人协商,要求其尽快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包括没给的或是只给了部分的。因为合伙企业成立时要求订立书面协议,所以在有白纸黑字的情况下,为节省时间跟精力,最好是先找对方协商。2、可去法院起诉解决,因为该合伙人属于违反约定,所以其他合伙人可以去法院起诉,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可以对合伙人除名,因为未按约定出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如果不同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对合伙人进行除名。

    张福昊律师 2024.04.18 5233人看过
  • 公司股东可以担任公司清算组成员吗

    可以担任,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以下的产生: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张福昊律师 2024.04.18 1922人看过
  • 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需要承担责任吗

    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如果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了损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张福昊律师 2024.04.18 1211人看过
  •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有什么法律效力吗

    对股东法律效力:股东依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转让出资、查阅有关公开资料、获取股息红利等;同时,负有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及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其他义务。

    张福昊律师 2024.04.18 1289人看过
  • 公司章程对公司董监高有什么法律效力吗

    我国公司的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效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超出公司章程对其赋予的职权范围,其应就自己的行为对公司负责。

    张福昊律师 2024.04.18 1132人看过
  • 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如下:一、对公司法律效力:1、公司应当依其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权力、经营管理、监督等公司组织机构,并按照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2、公司应当使用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名称,在公司章程确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3、公司依其章程对公司股东负有义务,股东的权利如果受到公司侵犯时,可对公司起诉。二、对股东法律效力:1、股东依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转让出资、查阅有关公开资料、获取股息红利等;同时,负有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及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效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超出公司章程对其赋予的职权范围,其应就自己的行为对公司负责。四、对外部第三方法律效力:章程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法律律依据,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公司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

    张福昊律师 2024.04.18 2189人看过
  • 欺诈注销公司的清算义务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应依法予以支持。

    张福昊律师 2024.04.18 1151人看过
  • 对外转让股权的价格比实际交易的价格高转让有效吗

    无效,该行为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认购权。若股权转让通知及股东会决议中载明的股权转让价格远高于实际交易价格,则该行为实质上违反了“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同等条件”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性要求,要求转让方对其他股东和对第三人的转让条件相同,不区别对待。同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较于第三人有优先选择权。因此,该转让行为无效。

    张福昊律师 2024.04.18 3841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