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不能设立全资子公司。因此合伙企业不属于不能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情形。
首先试用期时间和合同约定是否合法;其次,工资是否符合条件;第三,企业是否有明确的录用标准;第四,录用标准是否向员工公示或者说明;第五企业是否按照录用标准进行了公平合理的考核并出具考核结果;第五,是否对员工进行了岗位培训或者调整岗位。
虽然从现在的立法状况看,尚无一部法律说“脱密期”是不能约定的,但是作为法律的《劳动合同法》即上位法与作为部门规章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即下违法相抵触时,优先适用上位法。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如果股东没有出资不实、抽逃资金等行为,对于公司债务,股东是不承担额外责任的,否则要在不实的出资额度内承担责任。
退出公司监事,有两种方法:(一)等任期届满,(二)提出辞职。但是在新的监事选出来之前,仍需履行公司的监事职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原监事仍应当依照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合伙企业不能设立公司。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即不为自然人也不为法人,而是非法人私营企业,所以不得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发起人的限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名义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法律规定,名义股东要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公司减资公告期间能股权转让。减资的目的是控制股东总体债务风险,引入新股东既可以通过增资,股权转让,股权稀释等办法来实现,从而可以看出减资公告期间通过增资的方式引入新股东比较麻烦,但通过股权装让和稀释方式却影响不大。
不可以执行股东。可执行其他公司财产。如果也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中止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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