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不能行使董事会的权利,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两者性质不同,法定的职权也不同,所以股东会不可以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按照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其行使的职权包括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
公司的股东不可以直接罢免侵犯公司权益的法定代表人,而是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或者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并且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应当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是: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等。
不存在挂名的法人,因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如果是指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空壳公司出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法定代表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挂名监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法律并不认可挂名监事,只要其信息被记载于公司章程等资料中,就需要按照规定承担责任,如因为过错对公司造成损害的时候,就需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等。
股东会决议生效的条件是: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达到决议通过的表决比例等。法律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决议的通过人数要根据决议的事项确定,具体要根据公司的章程确定,一般事项只要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但是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等特别决议,则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要根据具体事项确定,如股东会的普通决议,包括任免董事、监察人、审计员或清算人,确定其报酬,分派公司盈余及股息、红利等,特别决议就包括变更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资本等。
公司的股东不可以直接罢免侵犯公司权益的法定代表人,而是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或者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并且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应当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不可以。法院不可以直接执行股东。1、股东在认缴注册资金后就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了,也就是说公司的债务不能执行股东的个人财产。2、当工资的债务资不抵债时,对于没有足额出资的股东,法院可以要求其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3、如果股东足额出资了,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法院不能直接执行股东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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