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采取措施的事故隐患:1、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2、瓦斯爆炸、煤尘爆炸;3、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4、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5、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6、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应采取措施的事故隐患:1、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2、瓦斯爆炸、煤尘爆炸;3、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4、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5、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6、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要做以下的安全管理:1、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2、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3、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标准。
必须符合的项目:(一)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三)供电系统;(四)提升、运输系统;(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具体流程如下:1、申请筹建;2、筹建审核;3、批准筹建;4、筹建;5、验收申请开业;6、开业审核;7、批准颁发,决定批准的,应当颁发金融许可证;8、登记,申请人凭金融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属于的:(一)1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1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三)外国银行分行;(四)外国银行代表处。
条件:1、资本充足率应当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2、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银行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
业务范围: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4、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5、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6、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7、其他业务。
资料:1、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章程;4、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和关联企业名单;5、近3年的年报;6、反洗钱制度;7、代表的身份和学历证明、简历和无不良记录的陈述书;8、授权书;9、营业执照或许可文件及意见书。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4、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5、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6、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7、办理国内外结算;8、买卖、代理买卖外汇;9、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0、从事同业拆借;11、从事银行卡业务;12、提供保管箱服务;13、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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