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4、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5、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6、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7、办理国内外结算;8、买卖、代理买卖外汇;9、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0、从事同业拆借;11、从事银行卡业务;12、提供保管箱服务;13、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等。
1、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2、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经营大型商业风险保险业务、统括保单保险业务。
属于的:(一)1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1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三)外国银行分行;(四)外国银行代表处。
按照公证对象的性质可分为:证明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如订立合同、招标、拍卖、收养、赠与等。
提供法律咨询,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办理合同事务,接受委托,对某一专门问题进行调查并提供解决方案,办理交涉和谈判,代理委托人参与仲裁活动,主持调解和参与和解代为办理法律文书,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代理人与参与行政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保险公司的业务有以下的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融资融券;6、证券做市交易;7、证券自营;8、其他证券业务。
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下列活动:(一)摄制电影片;(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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