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公布。在30日内收集公众意见。第11条针对旧城区改造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有异议,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听证听取意见修改补偿安置方案。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只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有关,应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使用权人签订合同无效的。拆迁公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只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有关,应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使用权人签订合同无效的。拆迁公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产权调换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结算差价或不结算差价的就地安置或异地产权调换。
房屋拆迁补偿是一种综合性的补偿,其主要参照标准是被拆迁房房产证面积,其他还要参照被拆迁房的性质,地理位置,附着物以及户口人口等因素。首先要确定被拆迁房屋是属于农村房屋还是城镇房屋,不同性质的房屋,拆迁标准有所不同。
如果房屋是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该土地被收归国有,则征收土地的费用给集体,房屋的补偿才会给个人。如果是国有土地,则土地使用权补偿会折合在房屋的补偿中。
有本市户口,且实际居住一年但是居住困难的也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还有其他很多情况也是可以认定为应安置人口,这些人口都安置好了才算安置完成。
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说明。对于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进行申请。
(1)房屋。被拆迁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2)附属物。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某种用途的设施。
(1)房屋。被拆迁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2)附属物。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某种用途的设施。
拆迁方案由拆迁申请人依据事实和拆迁规范的规定先行拟定出来后申报给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根据一般的行政法学原理,经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只有在送达行政相对人之后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