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法证明自己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股东可能失去对投资的控制权,或者很难约束显名股东的行为。2、隐名股东不具有公司股东的身份而无法亲自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比如投票表决权等3、隐名股东所拥有的权利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而显名股东登记于公司文件中,可以对股权进行处分或者滥用股东权利,因此隐名股东的权益可能会被恶意损害。
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典》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违约金最高是不超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隐名股东的责任如下:如果公司成立了隐名股东承担下列责任:如果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则此时隐名股东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隐名股东以显名股东认缴出资的份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未成立的,则隐名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这种情况各股东之间,包括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属于合伙关系,作为企业开办者的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隐名股东的权利有:1、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2、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隐名股东在享受了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违约但没有造成损失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由于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所以具体支付违约金时可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适当降低。
合同撕破需要区别情况对待:1、双方分别持有的合同都被撕毁,如未履行且一方拒不承认的,视为未签署过生效合同;2、双方分别持有的合同都被撕毁,如果已经实际履行,视为事实合同关系,有效。一方故意撕毁自己保存的合同书,不负法律责任,但合同是存在的,如果一方不按合同内容履行就是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法律责任。
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当事人有约定的,由约定的法院管辖;没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违约金收入要交税,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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