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的申诉的方式:(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该向相关法院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该向法院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再审的,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三)通知双方进行开庭并就申诉事项作出判决。
质权人不可以卖质押物,在质权存续期间,如果质权人未经出质人的同意随意使用质押物导致质押物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质权人对质押物负有保管义务。
1、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如果一方当事人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所接受,该合同成立,而不管接受方是否也履行了其相应的义务;2、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如果一方当事人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但不被对方所接受,该合同不成立;3、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但是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该合同不成立;4、双方当事人均未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所接受,该合同成立,而不管接受方是否也履行了其相应的义务;5、双方当事人均未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但不被对方所接受,该合同不成立;6、双方当事人均未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而且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该合同不成立。
1、不能。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而有限合伙企业不是法人,是非法人私营企业,所以不得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制作起诉状及证据清单在起诉前,需要制作好起诉状及证据清单,起诉重婚罪程序中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有几个被告(包括第三人)就需要几份起诉状副本。有的法院还要求证据清单及所有证据复印件也同时提交多份,即证据清单所列证据的复印件份数需要同起诉状的分数一样。2.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及证据清单法院设置立案庭,多数法院会写明立案审查窗口,法院会对你的起诉状及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3.缴费法院审查后,准予立案的,会出具准予立案通知书并制作缴费单,当事人拿到缴费单后,可前往指定银行缴费(有的法院可直接在法院缴费窗口缴费)。缴费后,到法院换取正式票据。4.等待开庭通知缴费后就表示立案成功(一般来讲法院出具立案通知书后即表示立案成功,但当事人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缴费,即按撤诉处理),立案庭法官会根据案件性质,对案件进行分类,然后移交到审判庭,审判庭内勤人员会将案件分配到具体承办法院手中,承办法院安排开庭审判。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与母公司之间是被控股或被控制经营管理的关系,也就是它的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由母公司持有和控制,除此之外,子公司同其他公司在法律地位上没有什么区别,仍然是根据《公司法》设立的独立的公司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成立子公司的流程如下:(1)股东签订组建公司的合同,明确各方的出资、责任、义务等。如果要设立的子公司是全资子公司,那股东就只有母公司一个,就不需要签订合同。(2)确立公司住所。(3)核准名称。(4)制定公司章程。(5)办理入资手续。(6)会计师事务所验资。(7)召开股东会。(8)申请登记。(9)刻章开户。
属于职务侵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公章才构成犯罪。私用公章本身不算犯罪,但私用公章通常是其他犯罪行为(如挪用公款罪、私放在押人员罪)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按那些罪处罚。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只能根据公司内部规章给予内部处罚。取证的话也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以查看内部审核文件是否完善,是否有监控录像等。本人承认也可以。在认定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治安管理的治安案件中,要注意与伪造、变造、私刻公章罪相区别。后者不仅包括刻字行业,还包括其他有伪造、私刻或者仿造其他单位公章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效合同的违约责任无效。合同无效是所有条款自始无效,除了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只有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当事人才会有违约的可能,合同无效的同时,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条款也是无效的。
1、以杭州市为例,每个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2、《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出租居住房屋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业主享有的权益:(一)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二)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三)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