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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债务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连带债务责任的效力,一是对外效力,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的效力,二是内部效力,即连带债务人之间产生的效力。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是指每个债务人都有履行所有债务的义务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中的一个人、几个人或者全体要求履行,也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个人或者几个人要求履行所有或者部分债务的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个或者几个人履行所有债务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消失了。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在债务人民事权益能力存在时是有效的,即自然人和法人主体资格的存在。但是,作为连带债务人之一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解散的话,破产的话,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是否适用。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是指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几人偿还所有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消失,偿还债务的债务人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要求其他债务人偿还。偿还债务的债务人超过应承担的部分要求其他债务人偿还,形成偿还债务的债务人的偿还权。

    王衍祥律师 2023.10.16 338人看过
  • 不当得利不退还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不当得利拒不返还的后果是可能构成侵占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王衍祥律师 2023.10.16 630人看过
  • 保护费是不当得利吗

    保护费是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是:须有一方受有利益;须他方受有损失;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须无合法根据。均符合收取保护费的行为特点,收取保护费一般按照涉嫌敲诈勒索罪处罚。

    王衍祥律师 2023.10.16 271人看过
  • 不当得利的条款包括哪些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王衍祥律师 2023.10.16 263人看过
  • 高利贷的危害和危害是怎样的

    高利贷的危害如下:一、高利贷的利息约定过高,造成借款人负担过重;二、高利贷催收含有暴力性质,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三、高利贷行为的随意性,存在较大的风险,因借款不能按时归还而引发的纠纷和案件有所增加,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等等。高利贷的特点是:利率高、剥削重、非生产性。

    王衍祥律师 2023.10.16 300人看过
  • 签了高利贷合同有效吗

    高利贷合同并不是全部内容都不受法律保护,而是有部分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不受保护。民间借贷中,借款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属于高利贷,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王衍祥律师 2023.10.16 357人看过
  • 未到还款期限能起诉吗

    未到还款期限,向法院起诉,如果原告能提供被告明确表明不能在还款期限内还款的证据,作为债权人,可以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主张权利。原则上,债权债务关系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债权人只有到还款期限时才能主张权利。债权人提前要求被告还款,按照借条约定,还未到还款期限,债务人可以拒绝还款。但是,债务人明确表明在还款期限到来之日也不能还款,构成了预期违约,因此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

    王衍祥律师 2023.10.16 678人看过
  • 父母的债务子女需要承担责任吗

    父母的债务子女没有责任承担,但有遗留遗产的,则以继承的遗产为限。父母的债务作为子女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没有偿还义务的,没有父债子还的道理,要是子女自愿偿还的话,也不干涉。除非此时对于负债父母与子女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否则的话子女有权拒绝替父母还债。但如果享有了父母的遗产,同样也就享有了父母同等权益的债务。如果父母没有债务,则享有他们的遗产,如果父母生前有债务,得到的部分也要用来清偿债务。具体如下:1、如果成年子女和父母一同生活,则父母欠下的债用家庭共同财产归还;2、如果父母死亡,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则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3、如果父母死亡子女又没有继承财产,则子女没有还款义务。当然,现实中子女替父母还债的情况比较多,因此很多人就认为子女是有替父母还债的义务,实则没有。

    王衍祥律师 2023.10.13 320人看过
  • 不当得利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不当得利适用于因不当得利事实而引起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案件。案由为以下几点:一方取得利益。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一方利益受损。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存在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是认定“不当”的核心内容。我国民法在财产变动上不承认无因性,因此,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

    王衍祥律师 2023.10.13 860人看过
  • 连带共同保证人有什么样的认定方式

    以下方式进行认定连带共同保证人:(1)只有在合同中约定了每个保证人的责任份额后,每个保证人才承担各自的责任份额,否则,所有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即连带保证人;(2)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要注意以下方面:1、债务人有钱还,债务人就有义务还钱,连带人保证人还钱的,可以找债务人追偿;2、债务人没有钱还,保证人有钱,那么由保证人还钱,可以找债务人追偿;3、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没有钱的,按照没有钱的方式处理,有可能限制高消费、只保障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如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再执行。

    王衍祥律师 2023.10.13 399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