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还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需要下列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是合法的;2、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要满足下列条件:1.在保证期间内转让;2.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3.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等。
担保债权是主债权的从债,其能否有效实现受到主债权的很大影响。主债权的消灭会影响担保债权同时消灭;主债权得到完全清偿后担保债权也发生消灭。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构成要件是:(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这时债权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债务中法定抵销的意思是依法律规定的抵销条件而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的条件有: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4.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需要下列证据: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证据。2.担保合同。3.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4.抵押物的相关信息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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