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与相对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等。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与相对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等。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适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5.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