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首先要明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然后针对各种侵权行为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具体形式,侵权商品的数量,侵权行为(或侵权商品)的准确发生地点。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有:(1)被侵权人在先权利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等)。(2)被请权人产品样本。(3)侵权产品样本。(4)购买侵权产品证明(如发票等)(5)为各种侵权商标或者侵权商标商品及包装进行印制、仓储、运输、邮寄等行为的单据。
侵犯商标权的构成要件有: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知道他人合法享有商标权,且具有侵权故意;2、行为人客观实施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3、具有侵权损失,且侵权损失与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4、其他要求。
新修订的《商标法》(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确定方法的规定。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注册的商标的作用如下:1.可以抢占市场,拓展业务范围,形成一种自有的品牌形象;2.保护了企业商标不受侵犯,保护了品牌的价值不受盗取;3.品牌建立的基础,是注明商标,驰名商标的根本;4.注册商标是入住如天猫等商城的必要条件。
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具体有下列主要内容:1、专用权。专用权主要是指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一种使用权;2、许可使用权。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3、禁止权。禁止权是指依法经注册的商标,其注册人享有禁止他人使用、销售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注册申请中的商标可以使用,没注册都可以使用的,只是不受法律保护。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1、受理商标注册费:6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60元)。2、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3000元3、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3000元4、补发商标注册证费:1000元,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5、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1000元。
商标的期限是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的计算应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所谓核准注册之日,即是核准注册公告之日。应注意,如果有提出异议,但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注册的商标的作用如下:1.可以抢占市场,拓展业务范围,形成一种自有的品牌形象;2.保护了企业商标不受侵犯,保护了品牌的价值不受盗取;3.品牌建立的基础,是注明商标,驰名商标的根本;4.注册商标是入住如天猫等商城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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