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三年内不使用的,申请人申请撤销商标权后,商标权利人可以提供有商标的商品、包装等的证据证明商标有使用。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一、原始取得,是指商标由商标权取得人创设的,其取得的商标权是最初直接取得的,而不是基于他人已存在的权利;二、继受取得,是指商标权人取得的商标权基于他人已存在的权利而产生的,而非最初直接取得。
向商标局递交异议申请书、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商标无效的证据材料。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最后做出决定。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起商标异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证明商标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原产地证明商标,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是一种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注册;另一类是品质证明商标,是证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不得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和商品包装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驰名商标实际上是对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加强保护的法律概念,可以理解为在中国被相关的人广泛知晓的商标,并不代表产品质量和企业的信誉。
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三)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