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的认定:1、责任主体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同一的,都是医疗单位。2、人身损害事实医疗事故构成中的损害事实,首先是指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或者健康权,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就是生命的丧失或者人身健康的损害。其次,是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损害之后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包括为治疗损害所支出的财产损失。再次,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精神痛苦这种无形损害。3、医疗过错医疗过错是追究医疗机构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医疗过错包括诊疗、告知、护理等环节的过错。4、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违反义务的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医方只在有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为其行为负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患者的损害后果必须是医方的诊疗行为所致。
首先,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该规定常见于患者在院期间自杀等情况的抗辩事由,此时要判断患者自杀前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充分的安全防范义务,来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其次,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方拟采取的诊疗措施或建议不符合诊疗规范的要求,甚至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就无须考虑患方不予配合的情况了。
医疗事故行政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同等责任情况下,双方各自承担对方经济损失的一半,也就是说,根据各自伤势轻重,双方赔偿责任一定范围内互相抵销,但伤得重的一方较轻的一方可获得相对多一些的赔偿。一般来说,医疗事故必须是治疗结束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过错参与责任度鉴定和因果关系等级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医疗事故中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4)轻微责任: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需要根据对医疗事故的鉴定来认定责任,住院医师有过错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的纠纷,目前中国的医疗纠纷是特别不好处理的事情。
ic病房医保能报销,医保会报销一部分,但是做不到100%报销。ic病房医保报销的前提是病人是参保人员,ic病房病人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药品的范围也可以适当放宽。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专家通过综合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来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根据责任程度,对医疗事故进行相应的赔偿。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