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1)由患者对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等相关事实进行举证;(2)由医疗机构对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进行举证。
1、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患者就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进行举证,2、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行医正当、合法、合规等方面进行举证。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重大医疗事故中,医生是要负刑事责任,由于医生的主观过失,导致患者死亡或者重伤的;医生要承担的不仅是民事责任,还可能被公安机关立案,按照医疗事故罪处理,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下徒刑。
医疗事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疗机构必须针对其医疗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无以及在医疗行为中有无过错担负证明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因果关系和有。需要说明的是,这不等于患者对任何事实都无需举证,患者必须对在该医疗机构就医的事实及受损害的事实举证。
医疗事故的责任人的确定标准如下:1、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直接导致发生医疗事故的医护人员是直接责任人。2、因其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间接导致不良结果发生的医护人员也是事故的责任人,是事故的间接责任人。实践中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一般都是医疗单位或者是医务人员。如果医疗事故是因为各种原因复合造成的,则要分清主要责任人员和次要责任人员,分别根据他们在造成不良结果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其所负责任的大小。
医疗事故疏忽大意过失的认定:1、行为人(医务人员)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3、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原因是医务人员的疏忽大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上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或家属经济损失;行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过错责任的赔偿责任;医务人员未尽到在诊疗活动中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医疗机构,且须为合法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