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包括以下两方面:1、患者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2、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孩子受到惊吓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是不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的,除非能够提供造成孩子实际损害的证据材料,比如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如果孩子仅仅是精神上收到了惊吓,没造成任何的影响,索赔诉求法院也不会支持。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医疗机构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的,被告对其过错,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患者因他人非法行医,造成了人身损害,行为人应该就此承担民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诉讼:1、提交起诉状,诉状应用钢笔、签字笔或打印;2、法院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3、告知原被告的开庭时间;4、庭前调解;5、调解不成功的,开庭诉讼;6、依法判决,结案。
医疗事故损害后果是因为医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而造成患者损害的结果。根据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以下四级: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赔偿包括以下费用: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2、误工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5、残疾生活补助费。造成残疾的,可以主张此费用。6、法定的其他费用。
根据《民法典》规定,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是按照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赔偿的,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时间则根据医院的证明来予以确定。
医疗损害纠纷赔偿标准如下:(一)医疗费: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二)误工费: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当地情况而定。(四)陪护费: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65天*陪护时间。(五)残疾生活补助费:各地标准不同,一般按照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20年*20%(六)残疾用具费:凭医疗机构证明,购买发票计算。(七)交通费:凭据支付。(八)住宿费:凭据支付。(九)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不同损害程度确认。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