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诉及答辩。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提供就诊及出院证明等资料;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必须是对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不服所提出的,其“不服”的内容可包括对事实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和鉴定的程序等事项。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鉴定技术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从医疗纠纷实践看,各地的鉴定时间差异很大,往往与鉴定机构的工作繁忙程度成反比。
陈述应当针对重点展开,对陈述的内容应当有成分的病历记载和医学权威专著作为依据;针对专家的提问,回答应当恰当而专业,尤其应当实事求是,对不知道的问题不要强词夺理,以充分尊重专家为最重要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双方当事人退场;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等。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植物人状态;极重度智能障碍;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等。
一级甲等:死亡。一级乙等: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级甲等: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等。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组成鉴定组,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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