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以其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为标准。采用客观标准,即以损害发生当时临床所能够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来衡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医疗机构必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全部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复印病历时,注意要求医疗机构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并且保证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民法典中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和过错责任。其中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病历资料;3、遗失、伪造、篡改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鉴定后可以再次鉴定。如果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提出申请的人必须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1、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受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本领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一、主体。必须是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包括各级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妇幼保健院(站、所)、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 二、行为的违规性。指医疗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常规、规范等。 三、主观方面具有过失。即从心理上存在着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如果主观方面不是过失而是故意,不能进入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如果主观方面属于意外也不能进入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根据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3.次要责任;4.轻微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路光亮律师
23899人看过
刘云海律师
20735人看过
苏明浩律师团队律师
11102人看过
金亮律师
5721人看过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3983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