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全部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复印病历时,注意要求医疗机构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并且保证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 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
-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报告编号:NO.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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