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其职权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项权利或强制履行某项义务的处置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六个月。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一)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1、强制划拨;2、强制扣缴;3、强行退还;4、强行拆除。(二)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1、强制拘留;2、强制传唤;3、强制履行;4、遣送出境。(三)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对财物的各种处置。对住宅等场所的进入。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迫切危害,非进入住宅等场所不能救护或不能制止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即时进入。但即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行政强制措施虽然具有临时性和预防性,但其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调整和干预却是直接的、强制的。例如,收容审查涉及对被收审人人身自由权的干预,暂扣物品涉及对物品所有人财产权的干预。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不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路光亮律师
22925人看过
刘云海律师
19346人看过
苏明浩律师团队律师
10471人看过
金亮律师
5176人看过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3495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