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如债权人委托律师办理的,还需支付律师费,具体费用需要与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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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凡玉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孟凡玉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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