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治安处罚跟工作没有联系,一般不会给与纪律处分;跟工作有联系的,按照《公务员法》上的规定给与纪律处分。2.公务员被行政处罚后,同时给予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如果撤职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1、治安处罚和行政处罚里面的处罚方式都包括罚款。所以治安罚款可能是是行政处罚。也可能是治安处罚。2、治安处罚总体来说从属于行政处罚,是其重要组分之一,但在具体方面例如执行手段、处罚方式等会有所差异。
1.治安处罚记录是不会消除的,被处罚人如果不服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后撤销原处罚决定的,可以删除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1、不会。只要违法行为达不到刑事处罚的标准,无论治安处罚的次数怎么增加,也不会被判刑。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财产,依照《刑法》的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就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1、按实际情况,物业公司没有行政处罚权。2、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3、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1、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因为其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公务员可以提出申诉。2、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1、临时机构没有行政处罚权,临时机构不具备行政执法权,但可以协助正式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2、临时机构只有协助执法权,他们只能在正式执法人员的指导下从事一些辅助性事务。比如,协警可以在交通执法中维持秩序、宣传教育,协管可以在城管执法中巡查、劝导、通知等,但是他们不能作出罚款或没收决定,这些只能由正式的执法人员来行使。
个人占用消防通道处罚具体如下:1、个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处罚是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相关人员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2、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下列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7)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公安机关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有:1、生产经营者实施了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比较严重;2、从事加工、生产与人们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如药品、食品、保健品等)的已经或可能威胁人们的生命健康的商品。
1、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下列时间内会过期失效:如果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则其在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会丧失申请法院执行该决定书的权利。2、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