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有时效限制。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拘留不适用听证。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才可以申请听证。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因此行政拘留有追诉期限。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拘留不能申请听证。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进行听证。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拘留可以申请暂缓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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