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后不用申请中止强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机关不得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只有在行政机关进行催告限期其自行拆除,行为人既不提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时,行政机关才可以强制拆除。
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错误的,行政处罚相对人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相关材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时效过了则行政诉讼行为无效。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既有效保护了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效率,也及时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期限是六个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三)裁决的依据、理由;(四)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等。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的时间一般是六个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