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中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二是,违法行为人要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教唆”是指唆使、怂恿他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79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从执法准则、行为规范方面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提出的基本要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中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规定了二个处罚幅度:一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是,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备案,是指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存档,以备核查,而不是指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一条中规定,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违禁品,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公民不得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如毒品、淫秽物品以及枪支、弹药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行政机关有行政强制权情况下能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未直接规定,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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