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根据法律规定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无期徒刑是审判机关以判决的形式终身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那些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
判缓刑不属于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有期徒刑是一种刑罚种类,而缓刑是具体的执行方式,判处了有期徒刑的人可能可以适用缓刑这种执行方式,适用缓刑的人不会被收押在监狱。
共同犯罪有主犯和从犯之分,刑期和罚金是针对每一个人的判决,具体可以看判决书的描述。共同犯罪的罚金可在主刑外附加判处也可单独判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根据各自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可分别判处罚金,不能整体判,在单位犯罪中,可对单位进位罚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免除。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只要不是累犯,是可以在服刑期间为自己争取减刑机会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拘役不是有期徒刑。我国刑罚有很多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有期徒刑适用的对象是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而拘役适用的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有期徒刑和拘役都是独立的刑罚,因此拘役是有期徒刑,也不附属于任何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