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保候审不用消除案底。取保候审是刑事侦查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措施。一般只表明公民是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判刑,不存在案底。2、案底一般是指当事人被刑事判决后,相关的记录会保存在当事人的档案里,伴随当事人一生。如果最终证实当事人是无辜的,就没有案情记录。案件的底部是指一个人过去犯罪或犯罪行为的记录。
强制医疗可以解除。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诊断评估报告。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以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二)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是否写明被申请人的身份,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所造成的损害等情况,并附证据材料;(三)是否附有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明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材料;(四)是否列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二)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三)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以内补送;三日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二)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三)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四)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要具体分析。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的临时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并不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因此,如果确有犯罪事实的,仍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之后做出判决,如果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未获缓刑的,需要收监服刑。如果认罪态度好,就是首犯初犯,积极退赔或者是交纳罚金。认罪态度好,悔罪等,可以判处缓刑的,不需收监执行。
取保候审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可以出市,但是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的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因此,取保候审可以出市,但是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
聚众赌博公安机关一般会对其拘留五日以下,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果是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般是退的。首先,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其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相关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最后,被告人或者其亲属凭“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直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不必在找公安机关。凭有关法律文书也可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强制医疗没有时间限制。强制医疗机构、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诊断评估报告。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以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二)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以内,将决定书送达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和人民检察院。决定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通知强制医疗机构在收到决定书的当日解除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