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一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应予立案追诉。
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故意造成无辜居民死亡、重伤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强奸无辜居民的;故意损毁无辜居民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
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立案。构成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既有编造行为,又有传播行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严重影响部队正常战备、训练、工作、生活和完成军事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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