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乞讨的,应当立案。本罪为行为犯,不需要造成乞讨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乞讨,就应当立案予以追究。
破坏电力设备罪,如毁坏、拆卸、割断等等。行为人实施上述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必须是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可能引起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使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才能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四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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