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非法出卖、转让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非法出卖、转让子弹十发、雷管三十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三十米、炸药一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非法出卖、转让其他重要武器装备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四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四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应当立案。本罪立案标准要求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的行为。二是发生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立案追究。
立案标准: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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